项目名称:鞍山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轮胎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J-ZB-202305-003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招标文件中第四章评标办法★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未设置价格扣除比例。
现更正为:6.1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
(1)非联合体投标:小型和微型企业相应产品投标报价的10%(6%-10%)
6.2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服务价格给予10%(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6.3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清单中投标产品的报价给予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报价扣除比例为清单中产品报价的3%。
6.5 对于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产品、服务的相关规定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列入《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内的投标产品、服务给予其投标报价8%(6%-8%)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