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程建设> 招标公告

鞍山市千山区环卫处自卸车、叉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27 | 阅读次数:

鞍山市千山区环卫处自卸车、叉车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鞍山市千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对“鞍山市千山区环卫处自卸车、叉车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编号:QSCG2017G006)进行公开招标,兹邀请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采购内容

 1、采购内容:自卸车2台,叉车2台

2、本次采购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0,000.00)

供货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部署和配置调试。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在中国境内具有国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范围符合本次采购项目的需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5.所投产品均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6.投标人应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7.经销商所投产品需具有原厂商的授权。

三、报名时间和报名方式:

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2日(每日8:30--11:00、13:30--15: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供应商可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签字报名,报名时请携带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在投标报名时需出示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地税)(三证合一无需提供)及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及法人章)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若为法定代表人则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未报名的投标人投标将被拒绝。
 以上资料报名时及评标时需出示原件,当场返还,复印件留存(加盖公章),仅限于领取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审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如无上述资料原件需提供证件主管部门相关证明。

本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详见招标文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四、采购项目文件的获取方式:

登陆鞍山市财政局网站(www.ascz.gov.com)政府采购公告栏下载相关的采购项目文件。

五、资格审查

本项目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标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按采购项目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同时要求携带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原件以备专家随时要求提供检查。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中标资格被取消。

六、招标公告发布

 本招标公告辽宁省政府采购网、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2017年8月18日14:00(北京时间) 

八、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逾期送达或密封和标注不符合采购项目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本次招标不接受邮寄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地点: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223室(鞍山市铁西区财政局西侧,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楼)

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十、投标供应商的计算: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十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千山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

联 系 人:丁艳祥

联系电话: 0412-2323211

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联 系 人:李洪权

联系电话:0412-2322699                   

 

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7月27日

 



来 源: 作者: